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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有條件開放寄生蟲檢驗項目中,痢疾阿米巴原蟲不合格病例得再檢查的規定。
已在台工作一段時間的外勞,針對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健康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如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者,得配合藥物,完成治療30日後,於7日內進行三次採檢,三次採檢經確認檢查為陰性,取得三次確認檢查合格證明。
◆但外勞如於入國三日內的健檢中驗出,就沒有複驗的空間。
另外,修正草案新增第七條之一,外勞胸部X光檢查結果不合格,雇主得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15日內安排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並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其複驗或檢具診斷證明書備查者,其健康檢查結果視為不合格。相關健檢表格也都配合法規修正,已做了文字調整。
◆注意:各項複驗報告,都必須在期限內函報當地主管機關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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