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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符合聘僱外籍教師資格者,包括學校以及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換言之,幼稚園、托兒所並不符合法定核准申請外籍教師的資格。
勞工局表示,只要有聘僱的事實,即屬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的違法行為。
幼托機構違反前述規定的認定事實是,雙方有「給付薪資」,這違反了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
若「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無論是否支薪,均依就服法第63條,處以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針對外籍教師做廣告招攬的機構,優先執行訪視,了解是否有違法聘僱的事實。
另一方面,外勞查察員也會針對轄區內幼托機構不定時抽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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