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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
不過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不可事後才補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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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違法,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第1次查獲時,將會處3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第2次再被查獲,地方主管機關將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同時呈報勞委會,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外勞配額。」
換句話說就是
第一次被查獲處3萬元罰鍰
第二次被查獲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廢止雇主外勞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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