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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勞有時因隨被看護者遷移或工廠調派等原因而變更住宿地點,但是雇主經常疏忽忘記通報;

為落實外勞生活照顧服務,並確保當地主管機關能掌握區內外國人動態,雇主如延遲未通報外勞變更住宿地點,除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以外,另外依新增規定得廢止雇主合法之招募許以及聘雇許可。

家中的外勞在台灣的住宿地點或是生活照顧的服務人員等資料有變更,雇主應該在變更後的7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內容應包含變更後的:

外勞工作所在地

外勞住宿地

需要通報的單位如下:(以台北縣為例)

向當地勞工局以書面通報

 15天內向當地移民署服務課報備,違者罰款2000元

家庭類與事業類外勞均適用上述規定

勞委會已於3月9日公告修正實施「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新增規定雇主若未通報,勞委會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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