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台北雇主王先生問~被看護人住院時,家庭外籍看護工可否隨同至醫院照顧? 答:勞委會指出,被看護人住院不需分急性或慢性病床,家庭外籍看護工可隨被看護人至醫院照護,家屬不需再另行報備。 至於被看護人若是住進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等,雇主需先向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才可前往陪同照護; 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1年內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為限。
請問如果外勞跟著病患至呼吸照護病房照顧一年不可超過6個月為限,請問其餘6個月病人要怎麼辦?是否有解決的辦法?請幫忙解決應因之道?謝謝。
請問是否有關於這方面的相關法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