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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連假將至,有關事業單位應如何給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1月1日及1月2日均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法定應放假日,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其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如為排班制,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調移他日休假,即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由於連續假日所衍生的補假、給薪爭議相當多,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與勞工事先協商,並將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讓勞工瞭解,避免爭議。
若事業單位已比照公家單位實施周休二日,雇主得事先與勞工協商將101年12月31日(周一)原出勤日調整為放假日,自101年12月29日(周六)至102年1月1日(周二)連續放假4日, 12月22日(星期六)則須調整上班。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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