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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發現因為被看護人往生或是其他事項,外勞等待轉換期間,有部分雇主將外勞交付仲介管理,並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安置」,造成通報安置件數大增
對此現象,勞委會指出,地方主管機關應判斷外勞是否符合安置要點,不可逾越法令,若僅是雇主將待轉換外勞交付仲介短期管理,應循「變更住宿地點」辦理。
勞委會強調,因為被看護者往生或是有其他情事,外勞於轉換雇主期間或是遣返回國期間,雇主委任仲介代為外勞生活照顧管理時,雇主並無發生無法妥善照顧管理外勞等符合安置要點規定的情事;
但若是外勞變更住宿地點是在仲介公司,應依法在變更住宿地點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地點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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