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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25問題一: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貴公司,我的伯父日前請了一位外籍看護,因為仲介公司的疏忽讓她的居留證過期了,日前已被移民署限期出境了。
我的問題是,她在台灣工作已經八年了,我的伯父很想再申請她回來,請問以目前的法令,只剩一年的工作期限,還可以申請她回來嗎
? 咦  
勞委會會批准聘雇許可嗎
?移民署會准她的居留證嗎?  貴公司能否幫我解疑惑!  謝謝!


答:可以的。

當您提出申請,雖然外勞己在台工作滿8年了,但是勞委會同樣會核發2年的聘僱許可給您,主管單位沒盡到管控的責任,但他會在聘僱許可函的的說明裡有明列:「第8條、本案同意先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惟外國人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但書情事、即外國人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逾9年者,本會將依法處理。」

您要問我勞委會要如何處理:沒人知道。因都還沒發生。

 

這個議題我們有行文給勞委會提問<以下是致勞委會的公文>:

好幫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1629樓之2

                                             电話:02-27780736

                                             連絡人:呂子茵

受文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721

發文字號:好字第1000720-1

 

主旨:為恪遵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受聘僱從事就業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期間,累計不得逾9年。]之規定,建請  貴會於核發旨揭外國人聘僱許可時,除了規定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外,應一併載明該外國人累計已在我國工作總時間,以免雇主因欠缺相關資訊而誤觸法規。敬請  查照。

說明:

一、   旨 揭外國人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總期間,係  貴會主掌業務。經查其他各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與入出國移民署等相關外國人管理單位,並無相關資訊系統之建構以供查詢。而  貴會於核發旨揭外國人聘僱許可時,除了規定有效聘僱許可期間外,皆無旨揭外國人累計工作總期間之記載,僅於聘僱許可說明事項最後一項概述:[本案同意先核 發外國人聘僱許可。惟外國人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但書情事,即外國人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逾9年者,本會將依法處理。]

二、   蓋,  貴會掌所有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相關資訊,應據以善盡告知雇主及提醒外國人累計工作時間之責。現今  貴會之核發聘僱許可措施,不但令雇主心生觸法之恐懼,也未能防範外國人觸法於未然。能輕易為之而不為,陷雇主與外國人於違法之虞,實違行政程序法之要義。

三、   經 諮詢入出國及移民署,該署明確告知旨揭外國人之居留期限係依據  貴會聘僱許可所載之聘僱許可期限核定,該署並無旨揭外國人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時間之統計資料,故無法在居留期限與累計工作時間之間做成勾稽與規範。旨 揭外國人雇主除了由  貴會提供資訊外,實無其他避免聘僱逾工作總時間外國人而觸法之途徑。

四、   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第5款,即有[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之明確規定。故懇請  貴會於核發旨揭外國人聘僱許可時,一併載明該外國人累計在我國工作總時間之資料,一以善盡告知及管理之責,一以落實  貴會收取聘僱許可審查費用相對之應盡義務。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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