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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比率計算之方式,係以當年度發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與當年度之合法外勞在臺人數相除核算

98年為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人數占當年合法外勞在臺人數約3%,且據統計近5年各年度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比率均介於3%3.5%官文傑先生文中所述10%外勞行蹤不明,係錯誤引用累計歷年發生行蹤不明未查獲外勞之人數與目前外勞在臺人數比較,據以核算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比率,其計算方式顯係錯誤並誤導民眾。

依據勞委會調查,外勞行蹤不明主要原因包含受非法媒介者慫恿轉介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希望獲得較高待遇等種種原因,調查報告中並未呈現提前解約驗證機制是發生原因之一

而現行外勞與雇主提前解約驗證機制,係為探求雙方解約真意,避免勞資雙方爭議無法解決,衍生外勞遭到不當遣返甚有行蹤不明情形。實務上,此一機制能減少勞資爭議、不當遣返及行蹤不明情形,合理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官先生文中所稱解約驗證機制係造成外勞行蹤不明之原因,顯與實際情況不符。

行蹤不明外勞如有非法工作一經查獲,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且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罰鍰、收容及遣返,並追查背後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者,遏阻非法僱用需求源頭。行蹤不明外勞經遣返後,即予管制不得再入境我國工作;另對可歸責之不法雇主及非法媒介者,則依法追究其相關罰責。而合法雇主倘對外勞行蹤不明無可歸責之事由,現行法令從未對其有任何罰鍰,且其合法聘僱外勞名額均會予以保留。

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基本人權當受保障不容侵害,任何人不應為防止外勞行蹤不明,要求扣留外勞證件或財物,或是主張扣留證件或財物為雇主當然的管理權力。現行法令已明文禁止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扣留外勞證件或財物。

為減少外勞行蹤不明,對於外界反映重新檢討外勞工作年限及外勞轉換雇主規定等政策、法制面及加強預防與查察等執行面等建議,勞委會將在維護外勞人權及兼顧雇主僱用需求前提下,近期邀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警政署、地方政府、相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通研商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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