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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請購的統一發票,只能留供自己使用,不可以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
違者除了要限期改正之外,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未改正,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營業。
另外,「代理記帳業者」或是「事務所」受營業人委託代購統一發票時,
在把統一發票交到營業人手中時應注意核對,
若交付錯誤,就會使委託人就等同犯了「使用其他營業人統一發票」,將依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作處罰。
雖然有營業人主張,錯將發票轉交他人使用是因為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人員的疏失,
但營業人與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間屬「委任人與受任人間之私權關係」,
營業人不得以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並非自己行為所致,藉此免除其責任;
況且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交付申購之統一發票時,
營業人也應該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以避免錯用他人發票及錯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等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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