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關於媒體報導我國雇主逼迫信奉回教之印勞吃豬肉,造成我國國際形象受創,由於宗教自由是普世人權價值之一,國人對於外籍人士不同宗教信仰及飲食文化均應予以尊重。
依人口販運法第32條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等方式及不當債務進行勞力剝削者,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依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雇主聘雇外國人不得有「聘僱他人申請之外勞」、「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非法扣留外勞薪資證件」,違法者將分別依本法第63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67條第1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第72條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另人力仲介公司若為雇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至雇主違反上開規定,亦有本法第45條第15款規定,可處罰6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本會已於98年7月1日設置1955外勞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外勞諮詢與申訴,並於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站(電話:03-3989002;07-8036804),提供外勞出入境權益宣導及受理申訴。
各縣市政府設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即時處理有關外勞申訴諮詢問題,並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至若外國人遇有疑似人口販運等事件,可透過上開申訴機制申訴,以保障其在台工作權益。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