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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外勞因為不適應工作環境或與雇主的關係不好,造成逃跑的情形日增;
於是,勞委會將研擬「有條件的放寬外勞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
若放寬條件,家庭類的外勞(幫傭或看護工)比較不受影響,因為就算外勞轉換雇主,雇主可以重新聘僱;對事業類的(工人)影響就很大。
由於目前規定事業類的外勞若轉換雇主,原雇主配額將被取消,2年內無法再聘僱外勞,造成事業類雇主不願意外勞轉換。
研擬的方向是:讓外勞主動提解約,
事業單位雇主可承接在台外勞;既維護外勞人權、外勞人數總量又不會增加,且雇主權益也維護到了。
衍伸的問題有:
1.外勞單方解約需承擔雇主是否會對其提民事賠償?
-也就是外勞自己解約,造成短時間內病人無人照顧或是沒人打掃帶小孩的損失,雇主可能會求償-
2.須自行負責轉換期間的膳宿,在60天的轉換期未能成功轉換出去將被遣返。
-外勞自己解約,就得自己負責轉換雇主期間的食宿,60天內找不到下個雇主就會被遣返回國-
3.雇主聘僱責任何時解除?外勞的管理問題怎麼辦?
所以,勞委會將會邀請專家學者進一步討論,把配套措施都研議好,不會貿然放寬外勞自由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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