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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領加班費了嗎?勞動部 8日表示,只要勞工有延長工時,而且實際提供勞務、執行公事,就算雇主聲稱並未事前同意加班,事後仍須發加班費,除非雇主能舉證勞工並非執行公務。

     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解釋,只要勞工在工作場所有延長工時,替公司提供勞務、執行公事,「雇主也消極、容許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繼續工作,事後雇主也獲得利益」,就必須付加班費。

     由於許多公司內部訂有工作規則,要求員工須獲得長官同意方可加班,在長官不知情情況下,公司是否還須付加班費?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明,由於勞工是在公司內部加班,主管「沒有理由不知情」,若主管不同意加班,應當場直接告知勞工,否則就是默許、容許勞工加班的事實,自然要付加班費。

     謝倩蒨說,就算雇主真的事前不知情,但由於勞工確實已經延長工時,且確實執行公務,雇主事後也因此獲益,因此仍須給付勞工加班費。


来源: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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