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雇主黃太太對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要求從事照護以外的工作(例如洗碗煮飯),被勞工局人員查察時發現了無盡漩渦

勞工局除了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對黃太太罰鍰以外,也會對仲介業者處分。

因為要求外勞非法工作是雇主的行為,並非出自仲介要求,卻需負相關責任,公平嗎?

 

叮嚀表情 關於這點,如果黃太太家的委任仲介知道外籍看護工作了契約以外的事情,卻沒有盡到阻止與告知義務,經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認定,會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要被處罰的仲介會以相關證據認定是否有疏失,不會單純以仲介業者「知不知道雇主違法」做為唯一裁罰的依據。

[小知識]若聘僱的是外籍看護工,做的是照顧病人的看護,不得帶回家做幫傭的工作;聘僱的是外籍家庭幫傭,也不得要求他做照護病患的看護工作,一切得依勞動契約上的工作項目為準

同場加映:家庭外傭~幫傭與看護工

 

好幫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好幫手 的頭像
    好幫手

    外勞仲介公司好幫手-好的幫手.天長地久-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