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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黃太太對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要求從事照護以外的工作(例如洗碗煮飯),被勞工局人員查察時發現了
勞工局除了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對黃太太罰鍰以外,也會對仲介業者處分。
因為要求外勞非法工作是雇主的行為,並非出自仲介要求,卻需負相關責任,公平嗎?
關於這點,如果黃太太家的委任仲介知道外籍看護工作了契約以外的事情,卻沒有盡到阻止與告知義務,經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認定,會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要被處罰的仲介會以相關證據認定是否有疏失,不會單純以仲介業者「知不知道雇主違法」做為唯一裁罰的依據。
[小知識]若聘僱的是外籍看護工,做的是照顧病人的看護,不得帶回家做幫傭的工作;聘僱的是外籍家庭幫傭,也不得要求他做照護病患的看護工作,一切得依勞動契約上的工作項目為準
同場加映:家庭外傭~幫傭與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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