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聘用外勞,有什麼法規是不能違反的? 違反了會受到怎樣的罰則呢?
1.雇主違法最多的行為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911件,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2.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與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777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3.再者為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250件,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4.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5.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6.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7.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是財物」有2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8.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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