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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注意!現行法規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同意是可以代保管。

指  不過,勞委會近期將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就算是外勞拜託雇主保管證件或財物都不可以,也不可要求仲介代保管,否則將會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詳情:

由於護照、居留證及財物係屬外國人自有之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勞委會表示,除非是雇主為外勞辦理護照短期留置,或是外勞生病住院等無法自行保管,不然外勞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都需由外勞自行保管。

雇主有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證件或財物之情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將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將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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