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吳敦義今表示,我國人口將邁入快速高齡化階段,為回應民眾長期照護需求,政府多年來已陸續推動相關的方案。
外勞入國後需再受訓練 課程與時數由衛生署訂
草案中明定,非長照人員,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長照人員應每6年為期,接受一定積分的繼續教育,並據以辦理長照人員證明效期的更新,長照機構的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考量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個人看護者不適用長期照護服務法,但領有酬勞的受僱者,要接受衛生安全訓練;也就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定位為個人看護者,受僱於失能者,未來其評估及訓練一併納入長
照中心。
衛生署指出,所謂「長期照護」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且狀況穩定者,依其需要所提供的生活照顧、醫事照護;接受長照服務者,應先由長照機構評估。
派遣長照人員到府服務 需為長照機構排除仲介
現有17萬多名外籍看護在雇主家中提供照護服務,正是屬於個人看護,草案只定外籍看護要訓練,外籍看護不適用長期服務人員專業證照規定;但是聘雇外籍看護的台灣民眾,卻要按照長照服務規定評估失能程度,顯示草案對外勞定位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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