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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委會提出草案版本:

雇主每日須給予勞工連續8小時的休息,以及明訂雇主給予外勞婚假、產假的義務...與會代表認為工時認定困難,且雇主選工時都已做工作內容說明,外勞來台即表示同意,甚至來台工作期間結婚、懷孕給予婚假、產假的規範,實施後勢必衍生更多的管理問題。

違法扣薪將給予改善期

勞委會官員指出,考量到家事勞工與雇主的關係,與一般事業單位的勞僱關係有很大不同,雇主違反薪資給付相關規定,有限期改善的空間;但如未依法給予婚假、喪假以及產假等,就會直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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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http://www.022net.com/2009/3-31/475572412472428.html

外勞工資與工時部分

明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的情況下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每日須給予勞工連續8小時的休息時間。

勞委會坦言,家事工作者的加班工時,很難用勞基法1.33倍、1.66倍的方式明訂,但為能讓外勞有充足休息,立法原意是希望有特殊需求的病患,家庭成員能共同分擔照顧責任。如仍需要外勞於休息時間工作,保留勞僱雙方就工作內容及薪資計算方式議定。

前述項目僅限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的連續時間則無協商的空間。

指 仲介業者表示,每位病患所需要的照護不盡相同,工時認定也很困難,且雇主申請聘僱前都會以書面說明外勞預定工作內容,有特殊需求的病患,外勞可自行評估是否接受,因此不宜在法令或是契約中予以「文字化」。

外籍看護休假部份

特別休假部分,勞委會草案也規劃比照事業單位,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已受僱當日起算,前後契約中斷未滿3個月,年資併計,但實施前的特休不需補給,也將顛覆目前外勞特休的計算方式。

指最大的爭議在於婚假、產假的部分;仲介認為,外勞來台工作期間結婚、懷孕,所造成的工作空窗期要由誰負責?批評立法時未考量受看護者權益。勞委會則強調,現行性平法規範的對象為所有受僱者,未來也會再與相關部會規劃相關配套。

也有與會者認為,家事勞工與雇主的關係較特殊,多數都是基於雙方的「默契」,政府強行以法規約束,反而讓雙方都無法適應。

 

同場加映:[議]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外籍勞工(外勞看護幫傭)與本勞享有相同待遇?

歡迎踴躍留下意見


以下是高聰義先生的回覆

1.外籍看護工實際照顧需要被照顧者,因每一位被照顧者狀況皆不同,且照顧難易度也不

同,

雖需要24小時照顧,有良知之雇主,相信會善待外勞,給予適當休息睡眠.部分較沒人性

之雇主,確實有瑕疵.

在實務上,勞委會必須確實要求縣市勞工單位多走動訪視關心,不要在

理論上打轉,特別是縣市勞工單位,撐著主管機關之名,聘僱所謂約僱人員或雙語人員,拿著

雞毛當令箭且完全沒實務經驗,沒禮貌,沒素養,即代表地方主管機關外出執行公務.

個人建議:不要因部分不履行規定之雇主,而將絕大部分善良守法之雇主,都列入極壞人之心態,疑

似抓賊心態,非常不得體;

善待台灣每一位可愛的百姓,特別是所謂高官,多多為百姓想想,

深入瞭解您底下部屬實際工作情形.外勞部分另要求付加班費問題,

個人堅決反對,口口聲聲滿口人權,為弱勢團體着想,難道雇主的人權必須踩在地上嗎?

不要越來越超過,不知民間疾苦.


2.特別休假辦法:只要外籍勞工之國外勞動契約明文規定,且勞委會訂定之勞基法規定,確實通告知悉,應該ok.

事假問題:請問被照顧者當天誰來支援照顧,又將問題隨意丟給雇主,這就是目前政府的作法,政府曾經何時為雇主思考過替代方案嗎?

答案仍然是自己想辦法,或你家的事,輕輕帶過而已.

病假問題:只要有良知雇主,絕對會關心疼惜並帶至院所就診,因為外勞來到台灣工作,雇主理所當然擔負起照顧之責任,責無旁貸.


3.外籍勞工產假問題:越來越離譜,勞委會原來反對外勞來台工作三年,絕對不允許懷孕現

象發生,如今又觸擊產假八周問題.國人生育偏低,難道拿外籍工來促進生育嗎?

台灣問題因不肖政客見機炒作負面現象已經夠多夠煩了,拜託執政者不要再製造問題了,不要讓各行各業沒飯吃,越走越退步越離譜.

每位當官在位者,不要不敢抓老虎只抓蒼蠅之心態,台灣問題是須努力加油,無論是非自有公論,歷史共業一定會記載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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