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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1月5日公佈「性別工作平等法」,1月7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可依其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請假及計算薪資;同時所有受僱者皆可依法請1年7日的家庭照顧假。
圖來源: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33420&CtNode=5263&mp=100021
原本的家庭照顧假,不給薪
家庭照顧假薪資原本是以事假計算,勞工請假規則中事假是不給薪;至於安胎假,「勞工請假規則」中規定一般病假1年有30天半薪病假,超出部分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請假時間為2年內可請1年,不過是沒有薪水。
現在的家庭照顧假,有薪
勞委會指出,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納入「性別工作等法」規定,除將安胎休養請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及所有受僱者外,也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
無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寡,受僱者都可依法申請1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屆時請該等假別之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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