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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髮指的新聞!
47歲黃姓男子97年12月間起,聘僱被害人印尼籍女看護照顧母親,卻在去年2月間泡澡時,要求被害人為他擦背,趁機強行拉住對方逼迫口交得逞(次數1)。同年4月間利用被害人幫忙搬桌子的機會,再逼迫口交(次數2)。
去年6月間,黃姓男子又逼迫口交,被害人跪在地上懇求「拜託你,不要再對我這樣。」黃姓男子仍強行脫去對方衣褲,口交得逞(次數3)。9月間黃姓男子又伸狼爪,被害人拒絕並表示月經來潮,黃姓男子還是不放過,硬脫掉對方褲子性侵得逞(次數4)。
此案經警方查扣使用過衛生棉及黃姓男子的內褲,檢驗DNA吻合,依強制性交罪移送法辦。
黃姓男子事後求得女方諒解,賠償10萬元,法官審理期間,他以已和解及家有年老母親要奉養,請求法官減刑或宣告緩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姓男子不思被害人隻身來台工作,忍受孤獨寂寞與不適,竟不以禮相待,為逞私慾性侵被害人,惡行重大,4次性侵每罪處3年2個月,共12年8月,應執行3年6月。
◎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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