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修正外勞來工作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雖然降低至6%,但是外勞「當年度的居留日」,是影響課稅標準的一大因素。 國稅局發現,很多雇主在外國人受聘而「開始工作」起,才計算居留天數; 但其實居留時間是以入境當日開始起算,而不是開始工作日, 若外勞工作期間因為渡假返國,這期間也不列入居留期計算。 由於財政部去年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自今年1月1日起,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定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且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者扣取20%。 所以比較妥當的作法是:雇主先以護照上載明的入境日期做為起算標準, 估算外國人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者得先依20%扣繳; 如果無法確認居留天數,建議先以20%扣繳,超過183天後再予停扣,並在年度結算時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但是退稅申辦分式各地不一,請洽當地國稅局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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