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疾病病症由於不可能好轉,有立委建議,申請外籍看護工的醫師診斷證明應免除每3年重開一次的程序,勞委會完成法制作業程序,9月18日起罹患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的重度病患,可以持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委會9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附表五,9月18日起生效。


 

修正後公告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由原先10項增加為11項,依序為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只要持有上述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不需再經醫師診斷,就可經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看護工,若無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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