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外勞權益,避免遭不當超收費用,勞委會在98年10月時已修正「外國人入國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勞國外借款,應由債權人向外勞收取,雇主應全額給付外勞薪資,不得逕行扣除,台灣仲介業者也不得接受外勞委託,在台代收外勞來台工作的國外借款。

法源根據

在「外國人入國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都有清楚敘明「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台代為收取外國人來台工作有關之借款,違者依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以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論處。外國人來台工作有關之借款應由本切結書所載之債權人收取,且收取之金額應與本切結書記載之金額相符。」

 指  

仲介公司若有超收費用情形,無論有無返還,

第1次違反者即處停業3個月、第2次停業6個月、第3次以上每次停業12個月,且每次超收費用經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再停業3個月。

 

勞委會呼籲,台灣仲介不要替國外仲介向外勞收取借款,一旦查獲,首次就會處以停業3個月,同時將處10至2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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