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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來台工作最容易發生勞動與報酬不相當,

甚至部分雇主與仲介會發生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的不法行為提供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

媒介或是招募未滿18歲外勞壓榨其勞力

 

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

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認定較寬,只要外勞投訴「被」勞力剝削或是難以向外界求助等,

都可能成為人口販運被害者,相對雇主或仲介就會成為加害者

目前已有雇主與仲介被起訴,其罰責之重,不可不注意指


 

打擊不法仲介或惡劣雇主固然很重要,但「做賊的喊捉賊」的情形也許會發生,不得不慎!

也許外勞是蓄意裝成自己是受害者,也許不是,

但沒有人知道他們內心在想些什麼。

 

我們建議雇主可以多加善用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務,

雇勞雙方都會有輔導紀錄的文件要簽署,這是為了方便日後如發生爭議的佐證;

由於家庭類外勞的工作空間是在家庭,是比較封閉的,

要是發生勞資爭議容易造成各說各話,誰是誰非理不清,

若能善用仲介公司提供的外勞輔導文件,相信在處理這類事情上會單純許多喔微笑


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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