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籍勞工權益團體17日主張,應檢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禁止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勞動部表示,外籍勞工如遭遇雇主不當對待,可循現行多重管道提出申訴,而雇主如有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管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名額及裁處罰鍰。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立法時,即明文禁止外國人未經許可於我國從事工作,因此為避免外國人非法於我國從事工作,並保障雇主用人權益,且避免發生誤為通知情況,而於《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倘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勞動部會立即將該個案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則依法管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名額,且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以保障其工作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有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部據以移送偵辦。

勞動部提醒,雇主勿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以免觸法而遭管制聘僱外籍勞工之名額及裁處罰鍰。另外,外籍勞工如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情事,均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1955專線提出申訴,勞動部將會盡力提供相關協助,確保其在臺工作的權益。

同時,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外籍勞工有連續曠職3日及失去聯繫情事,雇主始可依法通報,雇主基於外籍勞工實際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的客觀事實,依法通報,勞動部就應受理,又現行制度已會嚴懲謊報的雇主。另外,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縱有通報行蹤不明,亦會撤銷通報;但為加強保障外勞權益,勞動部近期將另行檢討雇主書面通報行蹤不明之作業規範函釋、相關證明及查證程序,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資料來源: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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