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即將到來,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相當關心春節期間放假及給薪的問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因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皆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應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期間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一日,補假日期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調整休假。

勞動局表示今年農曆春節較長,如勞資雙方約定之發薪日適逢春節期間,建議雇主於假期前提早發薪,使勞工都能歡喜過春節。

此外,事業單位實際工時排班方式因行業特性略有差異,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完全依照人事行政局之行事曆排班,調整放假日及上班日,可達農曆除夕至初五連假;至於採行輪班制之事業單位(如:服務業),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勞動局特別提醒,業者如為因應春節期間之營運,需聘請時薪人員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240元(120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針對年假仍有問題,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洽詢,並預祝市民朋友新年快樂,事事如意!

 

來源:台北市勞動力中間運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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