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18)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修正條文:

1、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由12年延長至14年。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不得逾12年,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訓練成本及留用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通過修正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至14年。

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限家庭看護工,其餘12年。

 

2、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2,000元,以作為促進國民就業服務用途,但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雇主得減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為600元及1,200元。

本次修法通過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資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領取生活津貼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3、對於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須參加聘前講習。

目前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並未要求須參加講習。

本次修法新增規定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以讓雇主及家庭瞭解法令規定及可運用的政府資源,協助家庭作好聘僱外國人心理準備。

 

以上將待勞動部完成相關法規與配套作業,配合總統公布日實施。而雇主聘前講習,則將於總統公布日6個月內,完成配套措施後實施。

 

arrow
arrow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