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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日起,醫療保健服務業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全面回歸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

第一類 6.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民國10311日後,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

 

 

行政院勞委會:http://goo.gl/esCO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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