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告違反勞動、社會保險及輸出越勞工作規定的行政處分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報導,越南政府發布第95/2013/ND-CP號公告,有關對違反勞動、社會保險及按合約輸出越籍勞工赴國外工作規定的行政處分,並規定自本年10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10年5月6日第47/2010/ND-CP號、2010年8月13日第86/2010/ND-CP號以及2007年9月10日第144/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共6章44條,其中若干重點規定摘譯如次:

     一、對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罰款的行政處分:對於僱用從事固定工作3個月以上勞工,不予締結書面勞動合約;依據勞動法第22條規定與勞工締結合約類別不符者,按其僱用勞工人數,施以從5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至2,000萬越盾罰款的行政處分。

     二、保留勞工隨身證件、文憑、證書正本;強制勞工以錢財確保其履行勞動合約者,罰款2,000萬越盾至2,500萬越盾。

     三、對於雇主要求季節性勞動合約勞工進行試用者,施以警告或罰款50萬越盾至100萬越盾的處分;試用勞工超過1次,或超過規定試用期限,或給付試用期勞工薪資低於工作項目適用薪資85%者,罰款200萬越盾至500萬越盾。

     四、依規定在職場定期3個月不予舉辦座談;當集體勞工要求時不予落實座談者,罰款200萬越盾至500萬越盾。

     五、違反作息時間者,罰款從200萬越盾至5,000萬越盾。

     六、違反職場安全衛生者,罰款200萬越盾1,000萬越盾不等。

     七、僱用無工作證外籍勞工在越南境內工作的雇主,罰款3,000萬至7,500萬越盾不等。
  
        八、對於具有緩慢繳交社會及失業保險費、繳交社會及失業保險不符合規定額度、繳交屬於適用強制性社會及失業保險的勞工人數不足者,施以相當於製作違反筆錄當時應繳交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總額之12%至15%的罰款,惟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7,500萬越盾;不為適用強制性社會及失業保險的全體勞工繳交社會和失業保險者,施以相當於製作違反筆錄當時應繳交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總額之18%至20%的罰款,惟最高罰款額亦不得超過7,500萬越盾。另違反的雇主尚須繳交滯繳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利息,相當於投資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利率。

     此外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亦規範有關違反動合約、僱用女性勞工、未成年勞工、高齡勞工、家庭幫傭、人力仲介、提升勞工職業技能、集體協商和集體勞工協議書、薪資、勞動紀律和物質責任、防範勞動意外及和職業疾病、解決勞資糾紛、工會等的行政處分。

     台商可在越南政府www.chinhphu.vn網站下載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俾供參用。


來源: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9&docid=102444504,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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