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過勞條款三讀 最高罰30萬

為遏止過勞事件發生,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明訂雇主對輪班、長時間或夜間工作的員工,須訂定防止過勞發生的措施,若因違反規定導致職業病,最高可罰三十萬;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括小黃司機、業務員,甚至是派遣工全部適用。

不安全環境 勞工可拒絕上工
新 法實施後,勞工若遇到類似狀況,可依法「拒絕不安全的工作環境」,讓飯碗與生命安全能取得平衡。立院昨日三讀通過將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 全衛生法》,並放寬適用職業類別,從原先的製造、營造、餐旅等十五個行業約六七○萬人,擴大至所有行業,受保障達一○六七萬人。

《職安法》擴大 嘉惠千萬勞工
新《職安法》明訂,雇主對可能促發疾病的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應規畫並採取必要的預防安全措施,違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若因違反規定導致職業傷害,則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但日前被評為「爆肝行業」的警消因不歸類為勞工,所以不適用此次修法保障。

工傷協會憂心 勞檢人力不足
同時,新法明定,雇主應對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若發現異常,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原有工作,須變更作業場所、工作內容或縮短工時。違者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勞方無視醫囑,造成勞工過勞死,可視情節依「業務過失」罪嫌送辦。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則憂心說,政府勞動檢查人力與經費不足,加上員工因過勞死亡,雇主最多只被罰卅萬元,「太便宜雇主了」,新法仍難以遏阻過勞事件,建議應以刑法規範。

原文:http://tw.news.yahoo.com/防過勞條款三讀最高罰30萬-213000645.html,2013年6月19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