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有外勞在移民署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為遏阻該現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除原先有因逾期居留或非法工等因素所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該規定自102年1月25日生效。
    移民署說明,「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其中第三點原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都是一律禁止入國10年,修正後則是區分罪行,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經法院為未滿一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七年;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八年;經法院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九年;經法院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十年。前項禁止入國之期間,自出國之翌日起算。


pi40  (本新聞稿除報導新聞外,並有分析評述文字,翻印必究) 102年1月24日星期四
                    社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 電話:(02)2761-7780 傳真:(02)2765-9832(代表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