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 11 7

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

自中華民國101 7 6 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目之3 規定列舉扣除。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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