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在60分以下者,勞委會修法放寬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該資格審查標準已經獲勞委會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已於917日公告實施,預估將有3.3萬名老人受惠。


修法條文內容:

§2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公告後申請看護工資格80為分界點:

80歲以下仍依現行規定須有24小時全日照護需求規定才得以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80歲以上則是有特殊照護需求符合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可申請。



§24-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

雇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已不符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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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法增列被看護者複評機制
針對部分被看護者已無照顧需求而雇主違法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有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之情事,勞委會得指定雇主限期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雇主如未依勞委會通知期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已不符申請資格者,將依法廢止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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