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有新雇主要接續外勞,雙方雇主在承接過程當中彼此需要承擔的事宜,就是應該盡的責任。
至於相關新規定:
勞委會明訂承接轉換雇主責任,釐清「外勞工作起始日」,「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新雇主繳交就業安定費」、「逃逸通報或是聘僱關係終止」等責任,都要從接續聘僱之日起算。
新雇主以三方合意接聘外國人之後,遲遲沒有向勞委會申請聘僱,
這樣會嚴重影響外國人的管理,應該從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15日之內,提出申請聘僱許可。
另外,為了避免新雇主接續外國人之後,又反悔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撤銷通報申請,增訂了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就應該向地方政府通報。
在新雇主無法繳交原雇主的就業安定費收據引發的爭議方面,
由於原雇主積欠就安費已經有相關的規範了,新雇主在申請接續文件時沒有附上此收據的必要;
所以刪除了接續聘僱雇主依第15條規定「聘僱外國人時,應檢具原雇主繳交就業安定費至申請日止之收據影本」之文件規定。
上述規定自98年9月3日生效
消息參考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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