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表  將鎖定可疑案件優先安排入國訪視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外勞薪資應全額、按月直接給付,除依法應由外勞負擔的費用外,均不得自薪資中直接扣除,特別是國外借款。外勞事務科長黃愛真表示,針對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的部分,即日起將加強宣導及稽查,一方面除持續在廣播電台、外勞e通訊宣導外,另外也會針對少數可疑案件,列為優先訪查對象。

 目前法令規定,外勞入境3日內須辦理入國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進行入國訪視,查核外勞工作狀況、薪資、收費項目,以及住宿環境是否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不過黃愛真希望在外勞工作的第一個月,雇主給付薪資時就能遵守法令的規範,因此針對這類選定的案件,會縮短訪視的時間。

 

曾遭檢舉案件優先排入 ,確保雇主遵守法令規範

 選定對象,則會以過去雇主或仲介曾遭檢舉,或是外勞免費申訴專線1955、市民專線1999接獲的案件,以及勞委會發文要求檢查的案件,勞工局將列優先處理。

 雇聘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勞薪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勞母國文字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除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以外,不得自外勞薪資中直接扣除。

 勞工局指出,聘僱家庭類外勞的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時只可代扣健保費,其他仲介公司服務費、居留證費、體檢費、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包含借款、安家費等,限已載明於切結書及驗證過者),均應由外勞親自繳交相關當事人。

 

僅法定費用可直接扣除 ,外勞借貸雇主不得經手

 各外勞輸出國對於國外仲介費用所訂的數額不同,除印尼家庭類已納入銀行貸款方案之外,菲律賓依該國法令,工廠工只能收取1個月基本工資,家庭類則不得收費,只有來台前的申請費用,包括健康檢查、簽證、機票等規費,由菲勞本人自行支付。泰國原則上以工作年限計算,最高收取4個月基本工資,一般以75,000元作為上限,但大部分外勞所繳交的國外仲介費,甚至有高達10多萬甚至20萬元的數額。

 黃愛真進一步說明,許多外勞國外借款並沒有經過外勞輸出國的驗證,而是由外勞與國外仲介或國外銀行另外簽約,這類未經認證的貸款費用,雇主若有代扣或幫外勞匯款的行為,就會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可能被廢止聘僱許可。

 

2012/05/09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 電話:(02)2761-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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