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法,內政部入岀國及移民署表示,自3月15日起,外勞需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

以往只需到服務站1趟就可將居留證與按捺指紋辦妥,3月15日起就需跑二趟,第一次辦理按捺指紋報備,第二次拿到聘僱許可函以補件方式辦理

 

◆對於初次入境之外籍勞工得檢附勞委會之招募許可函先行提出申請,再補送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後,移民署才會核發外僑居留證。幫傭、監護工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須親自辦理

◆3年效期證書費用為新台幣3千元。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指出,10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0款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自即日起,外籍勞工之居留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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