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須視服務契約內容而定,在契約有效期間,若仲介業者確實有提供服務的事實,不會因其與雇主的聘僱關係而受影響;若仲介考量外勞負擔能力願意免收也可以。
部份仲介反映,外勞等待轉換期間因無薪資 收入,認為在找到新雇主期間,不需負擔服務費。台中市勞工局指出,事實上仲介服務的歷程是從頭到尾的,每次服務的成本或高或低,攤平在每個月收取的服務費中。另外,外勞等待轉換過程,仲介聯繫三方合意轉換,以及找尋新雇主辦理承接,也是服務的內容。在雙方契約有效期間,收取費用不違法。
台北市勞工局強調,仲介有服務事實才能收取費用,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服務的內容,外勞對於服務的內容、金額無異議,仲介才能收費,而費用上限則依來台年限區分,第1年為每月1,800元、第2年1,700元、第3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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