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101114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是依法為指定假日之一種,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叮嚀表情  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外勞、未滿20歲的勞工、身分為中國大陸籍配偶、尚未領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等,若是當日有排定需岀勤上班者就沒有加給工資等問題。

有企業要求14日為全公司員工使用「特休假」休假1天,勞委會表示,這是不可以的;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處以新台幣2萬至30萬元罰鍰,並公佈雇主姓名或企業名稱。



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勞委會舉例,許多企業採「排休制」,先前就排定好,如果勞工當天正好排休假,就沒有多補1天假,也不能多領薪水;若是當天勞工要上班,勞工投票僅需花2小時,當日可上班6小時,雇主要勞工投完票回公司上班,雇主就需加給6小時的工資。


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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