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下滑、訂單減少,部份企業實施無薪假、裁員或減薪等因應。

勞委會說明: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


近日有勞工投訴,雇主以業務緊縮裁員,因為聘有外勞,詢問員工是否願意以基本工資轉任從事外勞的工作?蝦米碗糕 

(大部分雇主資遣本勞時並沒有徵詢動作,或是有徵詢但勞動條件不明,讓遭資遣本勞誤以為從事外勞工作,其薪資等勞動條件也照外勞薪資以基本工資計算,造成多數本勞簽署自願放棄轉任外勞工作。)


對此,勞委會職訓局表示,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而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

勞委會指出,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者,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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