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姍姍事件,是201111月一起發生在台灣與美國之間的勞工人權、司法案件、國際外交事件。

 

20111111劉姍姍突遭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檢方隨即起訴被告劉姍姍並移送出庭,法官當庭諭令還押。

依檢方指控,劉姍姍強迫其菲籍家庭幫傭超時工作,僅給付工作合約上的三分之一薪資,禁止自由外出,裝置閉路電視監視菲傭。劉姍姍所僱菲律賓籍僕役於八月不告而別,不知去向;但案件發生後,劉姍姍第一時間即已向美警政單位報案,並充分善意配合美執法人員調查該菲籍僕役下落。

三名駐堪薩斯辦事處人員被列為合作證人,二號證人向調查人員表示,劉姍姍不但在知情的況狀下付給該名菲傭低於合約的薪資,還經常大聲斥喝。劉姍姍對前一名幫傭也短付薪資還曾遭劉動粗,變得情緒沮喪與甚至厭食。

三號證人表示,他工作之一是記錄付給該名菲傭的所有款項,給付金額遠低於合約規定,並向調查人員展示該名菲傭簽名的收據,也說劉姍姍對前一個幫傭也沒有依合約金額付薪

美國承辦檢察官表示台灣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美國的關係,屬於非官方性質,劉姍姍可能不適用外交豁免。如果被定罪,她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從以上新聞延伸出來的議題有下列:

1.外勞工作超時

2.外傭薪資金額與契約不符

3外勞工作項目與契約不符

國內聘用外勞,各項規定早已明確規範,包括工作內容、項目及薪資;

但實際上確實存在著,實際工作內容與申請工作項目不符等等違規現象,

政府大有可能用此案例來規範國內雇主,順水推舟再更確實要求國內雇主守法。

僱用外籍勞工應要按照勞動契約來做,不要有貪小便宜的心態;

類似的案例還有近期的郭台銘夫人曾馨瑩上街購物讓家中的外籍看護工拿大包小包購物袋,也是遭勞工局開罰三萬元,因為犯了上述的3.
外勞工作項目不符契約規範。

叮嚀表情  各位雇主要多加留意,小心觸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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