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如雇主指派該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3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依法查處,如經查證屬實,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嗣後若未改善,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指 


有關報載 曾馨瑩 女士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隨同其至百貨公司逛街、購物及照顧其女兒等許可以外工作等情事,勞委會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勞委會呼籲,民眾如有需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一定要依法向該會提出申請,並依許可工作內容合法指派工作,其他民眾如有發現任何違反就業服務法之事項,也歡迎向勞委會、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勞委會並會依規定視情節輕重核發檢舉獎勵金新臺幣5千元至5萬元。


勞委會指出,為建構我國長期照顧資源體系,政府已提出「長期照顧 10年計畫」,並制定「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該法已將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評估、訓練及喘息服務等事項納入規範,刻正由立法院審查中,通過後,將來准否申請外勞之評估,將由長照中心專業團隊整體考量,將會更符合每個需求家庭之實況。


又勞委會已聘請全國性勞工、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代表組成「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因此,針對社會對外籍勞工有相關政策之建議,勞委會皆會運用此一社會對話之平臺凝聚共識,審慎研議並評估調整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資格及審查標準。

 

【資料來源: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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