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

為了雇主繳納就安費便利性,勞委會預定明年初將繳費地點擴大,除現行郵局外,將增加超商、農漁會、部份銀行等都可代收就安費

雇主應按外國人之聘僱期間、行業別、人數及數額,分別計算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各期應繳之就業安定費,並於各期規定期限,即5月、8月、11月及次年2月之25日前向勞委會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於前點規定期限內完納該期就業安定費者,依就服法第55條第4項規定,得寬限30日。前項寬限期,自前點規定期限之次日起算至第30日止期滿;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

 

指  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完納該期就業安定費者,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55條規定,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1%滯納金(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勞委會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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