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  Q2: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健康檢查

 A(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

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

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

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1002100497(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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