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勞動契約符合現行規定以及實際情況,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已和泰國勞工部討論,修訂現有的勞動契約,將不合時宜的規定做全盤檢討

在正式勞動契約公告前,有個規定不可不知:

即日起辦理文件驗證的勞動契約,應將需求書、勞動契約中有關試用期40天的規定刪除,同時在契約終止部份,第12.1條、第12.2條也配合刪除。

這項規定於6月28日公告後生效

 

實施以來仲介業者較常發生的問題,以契約內容不符規定,和蓋錯章的問題最常見。

相關人員說明,前述勞動契約條款僅需畫線,因此文件上仍應保留該文字;若將條款全數刪除將退件

 

▲補充:勞動契約為外勞與雇主間的契約,針對條款畫線部分,應加蓋雇主公司大小章;若為家庭類勞工,應加蓋雇主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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