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外勞來台工作,由於故鄉缺錢,領薪之後多半將大部分的薪資匯回故鄉,乃至在台薪水所剩不多;到了要離境前,稅金以及機票皆無力支付,造成無法順利出境,甚至有需要借錢買機票回國之情況。

當時的時空背景,仲介業者及雇主為了避免此情況再度發生,擬出「外勞開戶」的方式,規定每月儲蓄固定金額,在屆臨期滿離境前,提領扣除稅金以及機票費用以外的剩餘款項再交由外勞。

該作法是利是弊姑且不論,現今若再強制此作為,政府即認定雇主違法。

  

外勞入台工作期間,不論幫傭看護工,申請人即為外勞之雇主,依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即為「直接支付原則」,是為了避免仲介或他人之中間剝削。

 

 

在早期有些仲介公司採取更離譜的作法,他們規定每月外勞薪資由雇主全部匯至仲介公司,再由仲介公司「代為」發放給外傭薪資;造成部份外勞提領不到薪資,要不就是被剝削,不肖業者的作法,引來了更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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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基法第六條規定「任 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之利益」,所以不論是雇主或是仲介公司,只要強制硬扣外勞薪資的金額或是強迫開戶儲蓄,有可能被認定是違法的,不可輕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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