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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委員會26日通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原有法條規定

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叮嚀表情  為明確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外國人之要件,在修正條文第15條規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時,應同時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外國人始得為新雇主工作。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不過實務上有發現部分僅得聘僱一名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以該申請資格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造成原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受損。

(意思是本來只能聘僱一名外勞,又去申請接續另一名外勞)

 警告

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新增第15條之3規定,為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外國人名額,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或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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