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遺失護照時,應如何辦理護照遺失紀錄證明及出境手續?
答:入出國及移民署說明,外國人在台遺失護照時,應
1.向該署申報護照遺失,上班時間可向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非上班時間則由各縣市專勤隊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
2.外國人持憑該護照遺失證明,前往該國駐臺使領館(代表處)辦理補發新護照或旅行證件。
出境手續也是向該署申請出國許可,上班時間由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但逾期居停留 91日以上者,則由居住地服務站受理;
非上班時間由各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但逾期居停留91日以上者,須俟上班時間至居住地服務站辦理,外國人持憑該旅客出境登記表及新護照或旅行證件,交予查驗人員查驗出境。
參考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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