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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勞住宿地點變更需於7日內通報,違者廢止許可

為落實外勞管理,勞委會99年3月9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雇主如未於變更後7日內書面向地方政府辦理通報,除罰鍰處分外,將採1比1比例廢止許可。

由於罰則相當重,地方政府執行見解不一。部分縣市表示,家庭看護工隨被照顧人遷移,異動較頻繁,因此會從寬認定;但也有認為,為便於管理,必須依法執行。

(7)越南變更文件驗證方式,調整勞動契約內容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8月2日實施文件驗證新制,依引進時是否有透過台灣、越南雙方的仲介公司,區分為A、B、C、D四組不同的文件類型。

越辦處同時修改勞動契約內容,刪除越勞逃逸,雇主可從薪資或其存款加以使用,以彌補因越勞違約的損失,雇主須支付返國機票費用,引發仲介及雇主的反彈。

(8)勞委會加重超收費用罰則,無限期改善,直接停業處分

仲介超收費用,不再有限期改善空間。勞委會99年12月28日修正仲介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仲介公司若有超收費用情形,無論有無返還,第1次違反者即處停業3個月、第2次停業6個月、第3次以上每次停業12個月,且每次超收費用經限期返還,屆期仍未返還者,再停業3個月,處分內容大幅提高。

同時非法媒介的停業期間也延長。第一次違反者,停業6個月;第二次以上違反者,每次停業12個月。

(9)勞委會公告,全面提高非法聘僱裁罰標準

為加強預防雇主聘僱非法外勞,勞委會發布統一裁罰標準,針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57條第1款,改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聘僱或容留人數1人,罰鍰15萬元,2至4人罰鍰30萬元,5人以上即採最高罰鍰75萬元。

然而勞委會標準卻與各地方實際執行有相當大差異,有部分縣市認為單純以人數計算無法達到遏止效果,因此各縣市仍保留決定處分金額的空間。

(10)雇聘辦法修正公告,外勞配額僅得延長一次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99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 100年元旦起生效,基於外國人配額有效使用,增訂招募許可函逾期引進,倘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延長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另對於一般公司管理階層具指揮監督者,只要曾對公司聘僱的外勞有性侵、猥褻等妨害性自主情事,將廢止公司外勞配額,且再申請外勞案,也不予許可。

上篇請點此2010外勞(外傭外籍勞工看護)重大政策與消息整理-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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