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說明:
雇主引進菲律賓以外國家的外籍勞工,將繼續依照一般正常程序處理,但所核發初次招募許可函、重新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及遞補許可函中,均以加註「本函不得自菲律賓引進外勞」;
明確告知雇主不得引進菲律賓勞工入台工作。
「不得自菲律賓引進外勞」有例外:同名雇主續聘同一名菲勞入國工作,不在此限。
舉例:菲勞A以前曾來台受僱於雇主B,菲勞A在聘雇關係終止後返國;
之後菲勞A沒有再被雇主B以外的人申請來台工作,而雇主B最近一次聘僱申請的外勞也是菲勞A,這樣就符合引進資格。
若是被發現或檢舉雇主不實切結引進菲勞,除了要面臨廢止聘僱許可,還要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若有委任仲介公司辦理不實切結引進菲勞,仲介公司如果知情,則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8款,將被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被處以30萬元~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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