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勞工超時工作的情形普遍,但多數雇主都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加班。忙

勞工局強調,勞基法第84條之1中的「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勞委會指定的行業別及職類,勞僱雙方才可就工時、加班、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不受勞基法限制。

 

◆針對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勞工局說明,雇主要求員工加班,必須經工會或是勞資會議的同意,做成「整體性」的約定;實施勞動檢查時也會檢視相關記錄。另外雇主要求個別員工加班,則應分別徵得勞工的同意。

◎事業單位須特別留意的是,勞基法第83條勞資會議,雖然沒有罰則,勞動檢查單位均以行政指導,要求儘速成立,但因其與第32條第1項有連帶關係,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只要有要求勞工加班的必要,就應召開勞資會議,否則就會衍生違法的問題

◆勞基法中對於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並沒有明訂限期改善的條款,因此發現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79條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違反,以最低罰鍰6千元處分,第二次3萬元,第三次6萬元,同時也會考量個案情節輕重審酌,也會不定期複查。不過罰鍰裁量仍應依各勞動檢查單位而定。

 

該局指出,科技製造業並未列做適用的對象,因此雇主仍應遵守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兩周84小時,含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46小時的規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